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有车险也要遵法守规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一些人认为只要机动车保险买得全,出了任何事故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殊不知,机动车驾驶人如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则可能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近日,正阳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超载驾驶机动车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马某驾驶的机动车搭载王某等8人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等8人受伤。后公安机关认定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等人无事故责任。因马某驾驶的机动车登记在某网约车公司名下,该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原告王某等人向正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某网约车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4920.18元。

法院审理

正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等人与被告某网约车公司、马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某网约车公司、马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原告王某等人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但被告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某网约车公司在投保单中特别约定了“因超载或紧急制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责任”,该项特别约定已经以字体加黑加粗的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且投保人已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确认,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将该特别约定向投保人某网约车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该项特别约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明令禁止的情形,被告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实际载人数已超过该车辆核定载人数,马某已构成超载驾驶机动车,马某超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违反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特别约定,故某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免赔情形为由拒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人们在驾驶机动车时不仅要遵守交通规则,更不能触碰交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上述红线,一旦触碰上法律红线,即使购买有保险,也有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更有甚者会受到刑事追究。法官提醒,驾驶机动车一定要自觉遵守各种交通法律法规,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院新闻   更多>>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召开“五一”期间...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法治守护半...
·七讲一创丨防范校园欺凌 多方联合护...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信息工作...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党风廉政 建设...
检察文化   更多>>
·牢记“三个规定”,搭建和谐司法
·【七讲一创】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开展 ...
·缅怀革命先烈 赓续红色基因 ——集...
·简易听证,让信访变“心访”
·加强12309建设 提升文明接待水平
版权所有: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集安市建设街1329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吉公网安备 220582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