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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帮信”即“帮凶”,莫成犯罪“工具人”
时间:2024-0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就能轻松躺着赚钱

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法律意识淡薄

贪图一时之利

竟成为了犯罪的帮凶

……

案情回顾

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吴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在五家不同的银行实名开立五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使用,并收取好处费,涉案银行卡入账金额合计941余万元,被告人吴某从中获利9011元。其名下的1张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四起,涉案金额合计10400元。

检察官说法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被告人吴某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判决:

一是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二是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9011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传输,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物品,不轻易出售、出租、出借给别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切勿萌生一时贪念而走偏门,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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