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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调查核实 办案影响评估 分类处置 刑行衔接

【要旨】

办理涉案主体众多的串通投标案,检察机关可以从法益侵害程度、企业经营状况、涉案人员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从严惩治串通投标的组织者,对地位、作用较小的涉案企业及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被不起诉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应当注重刑事处置和行政处罚的协调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刘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其他10家被不起诉单位。

被告人陈某,男,个体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另有杨某等其他5名被告人,王某等24名被不起诉人。

20177月,被告人陈某等5人获悉江苏省启东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被告人杨某等4名中间人介绍,组织A公司、B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约定中标公司将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由陈某等人施工,中标公司按照工程决算价收取管理费,未中标公司获得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陈某组织2名工作人员负责标书的统一制作和投标报价,上述11家企业各委派公司项目经理、资料员等19人予以配合,最终A公司、B公司中标2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900万余元,工程预期利润500万余元。事后,陈某等5人支付4名中间人好处费共计16.4万余元,支付未中标企业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共计97.6万余元。中标路段后由陈某等人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年底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20202月,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以A公司等11家企业和陈某等30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5月,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等11家涉案企业和王某2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陈某等6人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20207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陈某等6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刑罚。其中杨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开展调查核实,评估办案影响。因本案涉案企业众多,为评估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启东市检察院从以下方面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实地踏勘涉案标段、走访了解、查验工程质量等情况。经查看道路状况良好,道路改造拓宽后会车更通畅、安全;周边村民对道路质量和施工过程表示满意;从交通主管部门处核实,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二是调查核实企业资信、经营规模、吸纳就业等情况。涉案企业有承包资质,均是当地的纳税、用工大户,吸纳就业共计3万余人,近三年纳税总额共计近6亿元,在建项目累计达300多个,疫情期间捐款捐物140余万元。三是涉案人员大多为企业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其中3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四是听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案企业在建工程质量良好,未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综上,检察机关评估认为,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较大。

2. 依法分类处置,“轻轻重重”处理。启东市检察院结合涉案企业、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综合判断责任大小和追诉必要,提出“轻轻重重”的分类处置思路:陈某等5人以牟利为目的提起犯意、积极组织实施围标,是中标工程的主要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应依法提起公诉;另有1人虽为围标参与人,但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应予提起公诉;11家涉案企业和其他24名参与人系受邀出借资质参与围标、收取少量的“出场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 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本案涉案企业分布三省七市,涉及人员众多,各方面利益矛盾交织,敏感复杂。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不起诉权的透明度,2020430日,启东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5名熟悉农村道路工程和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从犯罪情节、工程质量、涉案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详细阐述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听证员详细了解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后,经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4. 注重刑行衔接,推动综合治理。启东市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后,针对道路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健全监管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被不起诉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启东市检察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主管部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在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尽量减少对有关企业资质的负面影响。启东市检察院向涉案企业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从完善制度管理、加强企业合规等方面提出防控建议,推动涉案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三、典型意义

1. 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理念,扎实开展办案影响评估。串通投标案件往往涉案主体众多、涉及面广,检察机关应当注重保企业、稳就业、促稳定,综合开展办案影响评估,积极降低刑事介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办理涉民营企业的串通投标案件,可以从法益侵害程度、涉案企业的资信等方面客观、全面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充分听取属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变阅卷式“静态”审查为亲历性“动态”审查,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 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依法对企业和人员分类处置。工程领域的串通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涉案主体的犯罪原因各不相同,在处置上一律从严或者从宽均影响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应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强化起诉必要性的审查判定。在处置上要注重分类,依法重点打击组织者、主要获利者;对于被动受邀参与围标、实际获利少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作轻缓处理。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3. 积极提出检察意见,保持刑事处置和行政处罚协调性。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不起诉的案件不等于不处罚。对不起诉的涉案企业和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时,应当考量刑事处置和行政处罚的协调性,以提出财产型处罚的意见为主,慎重建议适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资格型处罚措施。

案例二

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精准打击 国有企业 补充侦查 特邀检察官助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的复杂案件时,可以通过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制度机制夯实完善证据体系。要注重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其合规守法经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借力“外脑”,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赋能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专业性意见,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一、基本案情

山东Y通讯集团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山东Z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均系国有企业。付某某系Y公司政企客户部政企中心经理,谷某某等4人系Y公司政企客户部工作人员;徐某某、王某某系Z公司信息系统集成中心工作人员。

20209月,山东省临沂市某单位信息化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因Y公司不具备竞标资格,付某某、徐某某等人为提升个人工作业绩,共谋借用Z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并拉拢其他公司参与串标;约定在竞标成功后,YZ两公司分享中标利益。后谷某某借用H公司、G公司等4家公司资质,徐某某、王某某统一制作标书控制投标报价,共同实施串通投标行为。2020119日,Z公司中标,中标价格3500余万元,远超项目实际造价。

202173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付某某、徐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对Y公司、Z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考察合格后,2023310日,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依法对付某某等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强化制度机制运用,夯实案件证据体系。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招投标过程中的监控录像、谷某某联系围标公司的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Y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胡某某涉嫌参与串通投标,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派员赴深圳恢复并调取胡某某和其他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了宋某某等5名证人。在调取宋某某证言的过程中,由于宋某某最初不愿作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托企业合规行刑衔接机制,邀请公司分管领导协助做宋某某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如实陈述了胡某某在招投标活动中负责制作标书、确定报价等具体分工,进而夯实了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2. 发挥检察主导作用,监督国企专业化合规整改。作为地方行业龙头企业,Y公司、Z公司均对当地就业和财政收入贡献突出。虽然2家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但相关犯罪暴露出Y公司、Z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检察机关经全面评估,决定对2家公司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合规整改期间,Y公司、Z公司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分别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的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办公室,下设招投标、财务审计等不同领域的整改工作组;深入查摆问题漏洞,逐项落实整改意见,制定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机制;组织7名涉案人员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提升企业人员合规意识。

3. 借力“外脑”赋能履职,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针对招投标领域犯罪专业化强的特点,检察机关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协助检察机关分析和研判案情。针对技术标书同一性认定的难题,特邀检察官助理围绕投标文件内容的相似度、投标报价的差异度以及投标方相互之间的关联度方面,提出专业性意见,在技术层面为检察官准确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提供参考。合规整改期间,特邀检察官助理持续监督第三方组织履职,对第三方组织制定的合规评估方案、合规评估指标体系、合规整改考察评估报告提出十余条具体修订意见;开展招投标、税法知识专题培训宣讲,并指导公司完善招投标流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效提升涉案公司员工合规经营意识。

三、典型意义

1. 坚持依法精准打击犯罪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并重,提升办案质效。办理涉国有企业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依法精准打击,强化运用提前介入、侦检协作、自行补充侦查等制度机制,全面夯实证据体系,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精准打击犯罪,做到不枉不纵。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参与企业合规整改的涉案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2.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稳妥开展国企合规整改。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其经营行为具有行业标杆示范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国有企业案件时,要主动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全面评估办案风险和经济影响,主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启动合规整改,依法能动履职尽责。巩固合规整改成效,既要通过企业回访等后续跟踪监督方式,促进涉案企业长治长效,又注重强化和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

3. 坚持检察办案专业化精细化,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智囊团作用。串通投标等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领域多,专业性强。考虑到国有企业合规整改的专业性、复杂性,检察机关可以主动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注重引导特邀检察官助理发挥专业特长,为检察办案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涉案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从而全面提升检察办案成效。

案例三

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全链条打击 数罪并罚 诉源治理

【要旨】

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涉及民生项目的串通投标犯罪,检察机关重点打击职业串标“黄牛”团伙、商业贿赂犯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产业链条,铲除串通投标犯罪滋生土壤。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行贿、受贿等行为,在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能动履职,对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开展诉源治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系工程项目经理;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系职业串标“黄牛”。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长期在浙江绍兴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20203月至202012月期间,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资信分高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梯队设置下浮率方式错开报价,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再通过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联络、贿赂评标专家,获得技术标高分,以确保成功中标。经查,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中标浙江绍兴地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10个,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经各级“黄牛”层层单线联系,向“黑客”廖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其通过非法入侵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获取的项目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其后,张某某、施某某贿赂收买评标专家叶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挂靠的多家投标单位打高分。中标后,陈某某、李某某将约1%项目中标金额的“好处费”给予参与的各级“黄牛”。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分别获取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

2021618日,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930日,诸暨市检察院对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27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九百五十五万元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等人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注重侦检协作,开展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立案后,诸暨市检察院同步派员介入侦查。检察机关介入后审查发现,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一天才确定,陈某某等人却能够准确获得评标专家名单,遂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评标专家信息流转黑灰产业链。另外,诸暨市检察院建议一并彻查串通投标时往往伴随的行贿等关联犯罪。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追查贩卖评标专家信息的被告人江某某等5人;“黑客”1人;负责行贿评标专家的“黄牛”6人;参与、协助实施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员25人,并同步查明涉案赃款去向。

2. 把握犯罪实质,厘清定性与罪数。诸暨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主导作用,围绕行为性质、罪数认定等问题,深入分析研判并准确认定:一是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围标、错开下浮率的行为属于投标人与投标人间串通投标行为;二是明确投标人、职业串标“黄牛”团伙向评标专家的行贿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述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属于两种行为侵犯不同法益,不宜按牵连犯处理,应当数罪并罚;三是职业“黄牛”团伙非法收买、出售评标专家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追赃退赃并重,突出经济惩罚。诸暨市检察院坚持诉讼全环节追赃,提前介入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扣涉案赃款赃物,审查起诉阶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在审判环节,考虑串通投标罪最高自由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结合被告人违法所得向法院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在串通投标罪部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判处罚金共计1700余万元,全案依法没收赃款共计2500余万元。

4. 专项调研建言献策,推动行业治理。针对本案所暴露出的招投标领域的监管漏洞,诸暨市检察院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项报告。建议强化政府网络工作平台安全建设,加大对涉密信息的保护力度;突出对“黄牛”、评标专家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增强对招投标中心、城市投资公司等负责招投标项目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推进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事项的形式和规程。

三、典型意义

1. 坚持重点领域全链条打击,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伴随违法转包、黑灰产业等,容易导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风险隐患,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的组织者、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对依附于招投标黑灰产业利益链条上的计算机“黑客”、职业“黄牛”等相关人员也要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链条打击,切实形成威慑,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2. 把握串通招投标犯罪实质,准确认定本罪及关联犯罪。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招投标犯罪,作案手段复杂多样、隐蔽性强,容易滋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进行充分论证,厘清罪与非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对串通投标及关联犯罪的精准打击。同时,对获利巨大的行为人,应当加大罚金刑处罚力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 惩治犯罪与诉源治理相结合,推进招投标市场源头整治。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黄牛”“掮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注重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参考决策,推动制度完善和问题源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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