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用人单位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满一年未订立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免除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2019年6月30日第二期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与周某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周某仍在公司正常工作直至2020年9月1日离职。由于,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1个月,因此支付期限应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支付数额=对应月份的应发工资*2
本案中,周某在职期间每月工资固定9000元,支付期限11个月,因此,支付数额应为9000元*11个月*2,除去每月单位已支付的工资9000元*11个月,单位应支付差额9000元*11个月即99000元。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